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兴定路172号(安源大厦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13068232964096XX。
负责人:杨璐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斌,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某(又名房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施振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军,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岭娟,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施振刚、房强(又名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冀06民终1465号民事裁定书,发还我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被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斌、被告房某、被告施振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要求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房强对被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1日经被告房强介绍,被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由被告房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满后,被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依约产生的利息1600000元,本息合计66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4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房某(房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被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宏建 审 判 员 赵坤静 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书记员: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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