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
雷承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何其容(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伶俐。
委托代理人雷承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其容,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上诉人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湖北章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徐英
审判员:黄厚安
审判员:周建立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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