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文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司机,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陈某某(身份信息同上)。
第三人:黄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黄文学诉被告黄某某、陈某某、第三人黄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黄文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长 吴新莉
审判员 吴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书记员: 况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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