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孝昌县威马宝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站前三路华阳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胡国文。
被告:孙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
代表人:李进飞。
原告黄某某、丁某某与被告孝昌县威马宝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强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毅刚
书记员:刘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