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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教雄诉黄达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教雄
黄达国

原告黄教雄,村民。
被告黄达国,村民。
原告黄教雄与被告黄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教雄、被告黄达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黄教雄主张被告黄达国偿还2012年5月借款8400.00元,被告黄达国对该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原告黄教雄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2012年5月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黄达国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教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黄教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黄教雄主张被告黄达国偿还2012年5月借款8400.00元,被告黄达国对该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原告黄教雄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2012年5月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的事实,故其要求被告黄达国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教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黄教雄负担。

审判长:张建华

书记员: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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