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苟波(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马相月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苟波,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相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相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7.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相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7.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李小林
书记员: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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