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24,6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黄某某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024,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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