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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黄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理人:白金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金峰、被告黄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贺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黄占云(2009年8月7日去世)与被告李某某共生育七个子女:长女黄秀香、次女黄春香、三女黄振平、四女黄振华、长子黄某某即本案原告、次子黄某某即本案被告、三子黄振奇。原告的三间平正房与黄占云、被告李某某的两间平正房相邻,原告居东,被告李某某居西。1999年,原告黄某某未经城建部门规划审批将自己的三间平正房和黄占云、被告李某某的两间平正房拆除,在原告宅基地和黄占云、被告李某某的宅基地上翻建了新房5间,该5间房是一体,上下两层楼房。翻建时原告与黄占云、被告李某某未约定建成后的房屋归属事项。因被告黄某某未分得家中财产,黄占云、被告李某某为把自己名下的两间平正房赠与被告黄某某,2008年8月12日黄占云、被告李某某未告知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黄占云、李某某将自己的房产卖给了被告黄某某,并办理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房产、土地登记在被告黄某某的名下(被告黄某某的房产证号为唐房权证丰润区字××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丰润集用(宅)第08-转-089号),过户时黄占云、被告李某某和被告黄某某均未向房产、土地登记部门说明原两间平正房已拆除并已翻建成新房的情况,价款5000元也未实际交付。2017年4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唐房权证丰润区字××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丰润集用(宅)第08-转-089号)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黄占云、被告李某某为把自己名下的两间平正房赠与被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黄占云、李某某将自己的房产卖给了被告黄某某,并办理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房产、土地登记在被告黄某某的名下,过户时黄占云、被告李某某和被告黄某某均未向房产、土地登记部门说明原两间平正房已拆除并已翻建成新房的情况,价款5000元也未实际交付。黄占云、被告李某某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实施的赠与行为,符合农村的习俗,该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黄某某要求确认被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确认被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国

书记员:于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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