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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唐某某玩家凯某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某某玩家凯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二楼2105号。
法定代表人:钟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双亮,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玩家凯某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唐某某玩家凯某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双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原告因卡内积分无法正常兑换所造成的损失5100元(我的是黑卡,退还礼品是8.8折,被告规定40000张票可以兑换100元购物卡或加油卡之类的卡,按照8.8折计算,即为35200张票可以兑换100元购物卡,按照起诉时原告卡内存的彩票数计算为可兑换5100元,现在已超过这个数额);2.被告恢复原告在其会员卡有效期内的兑换折扣8.8折和赠币福利每周110枚,截止2018年7月4日赠币110枚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申请增加诉请:4.要求被告将编号为000424的微信上的电子卡退卡。事实和理由:原告自从2016年6月1日开始在被告万达广场大玩家超乐场消费娱乐,因大玩家的服务质量与大多数玩家中的口碑较好,先后花费20000元办理多张会员卡。自从2017年底开始,大玩家相关负责人全面更换后,店面服务质量、新员工素质明显下降,此事也得到了多数老玩家的一致认同。无奈因消费原因,只能继续前往此地。2018年6月3日原告像往常一样前往大玩家领取赠币,被告之店面出了新规定,会员卡一年有效期过后不再给予续期,也不再给予赠币,而是需要再次消费才可以续期(需要每年消费9000元或卡内消费积分满8888)。如果不消费,会员卡将逐年降级。此事在大多数玩家之中产生很不好的影响,纷纷要求店面给予解释。店面说一年有效期以后如何续期我们说了算,无奈只能忍受。6月25日店内负责人再次更换,6月30日再次前往,被告之会员卡系统升级,需要更换新卡。换卡前询问是否有何变化,回复和原卡一样。换卡后才发现被告将原告的卡内消费积分和兑换折扣等级全部清零(原告购买此卡未满一年)。当即原告找到相关当事人要求给予合理解释,被告让等一等,结果原告等了三个多小时,也没有再见到人出现,更不用说解释了。第二条再次前往寻求答复,被告避而不见。被告作为个体经营者,应以守诚信重承诺为经营宗旨。鉴于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唐某某玩家凯某娱乐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程序错误。原告在2018年7月4日立案时起诉的是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25日申请被告参加诉讼,将本案被告变更为我方,程序不合法,原告应撤回起诉后再另行对新的被告提起诉讼。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与我方无关。二、原告诉求被告履行其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合同纠纷。被告是在2018年5月1日与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唐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被告自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二楼2105号,被告只是租赁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的唐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场地,被告没有接收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没有接收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全部业务。被告与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是不同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原告书写的起诉状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均是按2018年5月1日前与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的诉求,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自己从2016年6月开始在万达广场大玩家消费娱乐,2018年6月3日出现新规定,证明原告开始与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2018年6月被告自己经营,被告制定新的规则,与原消费者重新签订了服务合同,被告与原消费者建立了新的服务关系,原告依据其与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诉讼被告是错误的。原告的诉求是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四中的会员福利宣传画册,该画册发布照片事件是在2018年4月4日,是唐山欣茂娱乐有限公司制定发布的。该宣传册不符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原告诉求赔偿5100元具有赌博性质,应驳回该诉请。同时原告要求恢复兑换折扣8.8折合赠币福利每周110枚没有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5月1日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承租位于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二层部分区域,经营电子游戏厅娱乐服务等,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4月3日,住所地为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二楼2105号。原告主张其自2016年6月开始在万达广场大玩家超乐场消费娱乐,并办理了多张游戏卡,因游戏场所变更经营人员,不再兑现之前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抗辩其于2018年5月1日承租涉案场地经营游戏娱乐项目,并未接收原场地承租人的经营业务,仅系为留住原场地承租人的客户考虑而接收了原客户游戏币及彩票积分转换成被告处电子卡的业务,综合考虑被告公司成立的时间及其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内容,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与涉案场地原承租人之间关于业务经营方面关系的证据,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依据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兑现相关游戏卡兑换承诺及其他福利的诉讼请求,违背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要求被告将编号为000424的微信上的电子卡退卡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丹
人民陪审员 吴志平
人民陪审员 刘焕新

书记员: 杜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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