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 欣
书记员: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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