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监护人:李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吉祥花园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春,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审判长 郭红波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人民陪审员 冯志发
书记员: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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