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17号中国银行沧州分行旁边。法定代表人:周建虎,任董事长。被告:海兴县香坊乡边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兴县香坊乡边庄村。法定代表人:代士义。
黄某某、韩某某与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海兴县香坊乡边庄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某、韩某某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原告黄某某、韩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某、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及元戎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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