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刘东升(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李某
汉川市湾潭乡三汊村民委员会
原告黄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刘东升,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个体。
第三人汉川市湾潭乡三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汉川市湾潭乡三汊村。
负责人章年兵,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汉川市湾潭乡三汊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志华
审判员:龚卫东
审判员:朱文涛
书记员:刘信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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