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黄成,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付营子乡东营村288号。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6601253017。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北山街道302号。
组织机构代码:74688217-7。
法定代表人:经纬,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与被告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9,00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9,0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9,0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审判长:潘秀花
审判员:吴艳
审判员:王汉军
书记员:王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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