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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性平、黄某某与鹤岗市世纪兴购物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性平
黄某某
鹤岗市世纪兴购物中心
郑兴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性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
以上二
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利斌,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岗市世纪兴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诗均,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兴刚,该中心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黄性平、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鹤岗市世纪兴购物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性平、黄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黄性平、黄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孙仕富
审判员:于效国
审判员:刘平

书记员: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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