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刘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宣某某佛恩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8445698F,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工业园区和平制造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某进诉被告宣某某佛恩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黄某进与被告宣某某佛恩佳建材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黄某进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云飞
书记员:尹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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