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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原告黄某贤诉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同年10月23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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