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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保、湖北鄂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彬,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鄂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祁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继安,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黄某保与被上诉人湖北鄂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保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保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00元,减半收取614.00元,由黄某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玉珍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向红芳

书记员:刘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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