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豪,男,200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黄志豪父亲,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洋银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毛李镇和议村汉宜公路以西大路港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5703216XC。
法定代表人:冯广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志豪因与被上诉人沙洋银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8)鄂082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黄志豪是否系钟昌云购买的烟花炸伤、炸伤黄志豪的烟花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黄志豪使用未燃放的烟花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及涉案烟花产品如何使用等事实,一审未予查清。上述事实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因此,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沂
审判员 罗勇
审判员 徐英
书记员: 汪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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