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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邵景芝、王某某、张某某、王某与刘某某、霍玉某、黄月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景芝。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如贵,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霍玉某。
委托代理人乔义,宝山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黄月。

再审申请人黄某某、邵景芝、王某某、张某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霍玉某、一审被告黄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双民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某某、邵景芝、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了王某与刘某某、霍玉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水田转让合同,但没有认定刘某某、霍玉某支付价款过程是按双方约定,由刘某某、霍玉某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事实;2、黄月是保证人,因双方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保证人黄月的保证责任已解除,刘某某、霍玉某主张不当得利时王某与黄月已解除婚姻关系;3、刘某某、霍玉某先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水田转让合同后,才依据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偿还借款。二审对该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4、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且与其他申请人无关。综上,再审请求撤销(2015)双民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王某与刘某某、霍玉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水田转让合同实为代物清偿协议,因该清偿协议未全部履行,刘某某、霍玉某基于其代为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的事实取得的债权仍存在,故刘某某、霍玉某有权要求申请人履行给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另外,该借款是黄月、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借,黄月承担相应责任正确。原审按刘某某、霍玉某主张的事由确定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正确。
综上,黄某某、邵景芝、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某、邵景芝、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的再审申请。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景华 代理审判员  关景峰 代理审判员  殷学琳

书记员:杨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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