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程,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程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程俊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抵押房产均在上海市长宁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程俊某的管辖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程俊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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