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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民诉陈某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民
王凤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
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
陈某渭

原告黄某民
委托代理人王凤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新,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渭
原告黄某民与被告陈某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凤金、孙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渭向原告黄民民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且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到期的第一笔借款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民借款200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陈某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渭向原告黄民民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且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到期的第一笔借款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民借款200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陈某渭承担。

审判长:夏玉娟

书记员: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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