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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穆英慧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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