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琦。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黄某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某某、黄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薛凤来
审判员:丁康威
书记员: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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