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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黄某与黄某琦、张某某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琦。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黄某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某某、黄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薛凤来

审判员:丁康威

书记员:吴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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