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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少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158、188、22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青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亢,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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