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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徐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道妍,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六马路南侧五环体育健身楼5楼。
负责人:胡继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徐某、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因伤情发生变化,决定撤回对被告徐某、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本人对讼权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颜庆亮

书记员: 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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