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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王某某、张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刘三敦
张树光
王某某
张奖
张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三敦,男,农民,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张树光。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奖,农民。
被告:张奖,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市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81851-4,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裕华东路161号。
负责人:魏歧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奖、人保北市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4000元。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妥之处,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总额为81482.71元,其中包括张奖预付的37862.62元(具体各项损失及计算依据详见附表)。因张奖允许的驾驶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奖为其车辆在人保北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保北市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人保北市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1938.54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3892.70元、护理费1048.04元、交通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93.80元),其余39544.17元(医疗费3057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鉴定费1566元),因王某某负全部责任,人保北市支公司应全部赔偿,张奖预付的伙食补助费200元、住院费37662.62元,应予以扣除,即人保北市支公司共赔偿原告黄某某43820.09元。被告张奖垫付的交通费1500元、医疗费959.62元,因不包括在原告诉讼请求之中,本案不予处理。因原告黄某某损失已确定由人保北市支公司赔偿,被告张奖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系张奖允许的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3820.0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张奖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黄某某负担3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负担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妥之处,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总额为81482.71元,其中包括张奖预付的37862.62元(具体各项损失及计算依据详见附表)。因张奖允许的驾驶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奖为其车辆在人保北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保北市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人保北市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1938.54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3892.70元、护理费1048.04元、交通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93.80元),其余39544.17元(医疗费3057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鉴定费1566元),因王某某负全部责任,人保北市支公司应全部赔偿,张奖预付的伙食补助费200元、住院费37662.62元,应予以扣除,即人保北市支公司共赔偿原告黄某某43820.09元。被告张奖垫付的交通费1500元、医疗费959.62元,因不包括在原告诉讼请求之中,本案不予处理。因原告黄某某损失已确定由人保北市支公司赔偿,被告张奖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系张奖允许的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3820.0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张奖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黄某某负担3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负担417元。

审判长:彭世荣

书记员:陈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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