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游伟成(湖北赤壁蒲圻法律服务所)
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明松(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代理诉讼或变更诉讼请求,代理举证、质证、调解,代理上诉、撤诉、代收文书,申请执行。
被告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下称大昇蒲纺(湖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贤,大昇蒲纺(湖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松,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大昇蒲纺(湖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同时到本院并提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及原告的收款收条复印件各1份,原告黄某某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争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了争议,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了争议,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小年
书记员:姜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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