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宜昌市长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龙,重庆市巫山县骡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市长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7436416Y。
法定代表人:李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山,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山,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宜昌市长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某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洪波

书记员: 李晓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