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毕某某
崔永骑(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吕艳丽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崔永骑,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
被告:吕艳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吕艳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471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4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家朋
书记员:范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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