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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薛某、薛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薛某
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薛某
毛洪平

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薛某,男,生于1963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薛某,男,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毛洪平,男,生于1969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薛某、薛某、第三人毛洪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艾贻学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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