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XXX单元。
负责人严建国。
委托代理人叶颖,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家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安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家军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青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16年10月3日,付家军驾驶沪C6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浦东新区南团公路宣黄公路口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付家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沪C6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同时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的部分损失已由法院判决处理。现原告提出未处理的损失为医疗费10,754.71(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300元;要求由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在剩余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书面答辩称,愿意在剩余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对交通费,认为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付家军驾驶沪C6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浦东新区南团公路宣黄公路口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付家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7年7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相关损失。2017年8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沪0115民初557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应承担强制保险赔偿款为120,2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款为200元),由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款179,455.78元。后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入院治疗,并行右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为此原告共支出医疗费10,754.75元,并住院治疗了4日。
另查明,沪C6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同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生效的(2017)沪0115民初55784号民事判决书、病史、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先期判决,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付部分赔偿款。现原告要求对先期判决中未处理的损失主张赔偿,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基于先期法院处理结果,本院确认由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在剩余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1、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因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照准。2、医疗费,本院经审查原告的医疗病史及相关票据,凭据核定为10,754.71元。3、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元。综上,根据已处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数额及本案赔偿范围,本院确认被告华安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10,934.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10,934.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童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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