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梦婕,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利。
委托代理人:杨云鹏,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被告黄某某、被告王大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董 力
书记员:肖梦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