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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黄某同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同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环湖路31号。法定代表人:熊红燕,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阳新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金海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平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同福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阳新丰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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