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成,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量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锦克。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上海量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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