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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张某、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应收1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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