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籍贯吉林省长春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礼,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冯革文,职务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系海伦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光,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学礼,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韩金辉、赵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给付欠款本金89488.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的利息125534.00元及2016年5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0月30日,长春市协同影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签订了演播室灯光系统工程合同,工程总价189488.00元。约定结算方法和期限为:2003年底付60000.00元,2004年6月前付50000.00元,2004年底付30000.00元,余款于2005年10月前结清。工程结束后,长春市协同影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多次催款,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拒绝付款。2006年5月12日,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用一台桑塔纳轿车抵款80000.00元,2013年3月17日付款20000.00元,尚欠89488.00元至今未付。2014年8月再次催款未果,2015年8月28日,长春市协同影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签订催款通知单,请求及时付款并对欠款余额89488.00元进行了核对,但被告仍未付款。2016年5月20日,长春市协同影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黄某某,并于同日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海伦市广播电视台承认黄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长春市协同影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海伦市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合同没有利息的约定,应自主张权利的2014年11月29日对余款89488.00元承担违约利息。向黄某某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海伦市广播电视台承认黄某某主张的事实,故对黄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长春市协同影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之间承揽合同成立。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应按约定支付欠款,其未按约定支付欠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长春市协同影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两次收到还款后,于2014年11月29日向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发出的《工程催款通知单》,是对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欠款的确认和重新结算,视为对债务89488.00元主张权利,故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向长春市协同影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长春市协同影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黄某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应向新的债权人黄某某履行债务。原告黄某某请求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欠款89488.00元,并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89488.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截止本判决之日损失额为11096.5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66元,由被告海伦市广播电视台负担1058.44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120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生
书记员:赵雪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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