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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袁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现住远安县,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远安人,住远安县,法定代理人: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现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易俊(特别授权),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飞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卢文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卫华(特别授权),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某、袁某某、于某、黄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某某、袁某某、于某、黄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袁某某、于某、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袁某某、于某、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黄某某、袁某某、于某、黄某负担。

审判员  刘群峰

书记员: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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