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建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城街新区章南里368号。
法定代表人:胡湘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雷,姚曙明,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景灏,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西峡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工业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彦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拓业务一部。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毕伟,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西峡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西峡县东环路南段。
负责人:陈运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军,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庭审时是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判决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而对于程序的转换并未裁定转化,故其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8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齐志刚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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