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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军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刘联库(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
黄建军
王洪佳(文安县文安名信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石门村人。
委托代理人刘联库,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军(曾有名黄建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卧龙岗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洪佳,文安县文安名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黄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3)文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的建筑模板,并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载明上诉人所欠货款数额,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案其他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经核查一审卷宗,相关法律的文书,已向上诉人的成年家属送达,且从上诉人可以收到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的情节分析,上诉人已实际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其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的建筑模板,并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载明上诉人所欠货款数额,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案其他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经核查一审卷宗,相关法律的文书,已向上诉人的成年家属送达,且从上诉人可以收到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的情节分析,上诉人已实际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其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欣
审判员:李成佳
审判员:杨莉

书记员:刘远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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