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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延展与方某某、邵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延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佳强,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方一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方一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理人:方某某,系方一淳父亲。
  法定代理人:邵某某,系方一淳母亲。
  第三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萍。
  原告黄延展与被告方某某、邵某某、方一弛、方一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延展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延展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延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黄延展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俞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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