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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高碑店市梁家营初级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高碑店市梁家营初级中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公司

原告黄某。
法定代理人黄小立。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梁家营初级中学。
法定代理人张楠,职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公司。
负责人田文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高碑店市梁家营初级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王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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