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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上海静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静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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