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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依某三利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某县。
被告依某三利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某县依某镇百货站院内(经营场所依某县依龙镇德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淑琴。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依某三利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7元,减半收取1928.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单立群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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