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朱某
罗海堂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中心支公司
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罗海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路豪景大厦5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罗海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蒋国栋
审判员:肖恒增
审判员:李庆利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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