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审。
本案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4时2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J****3号正三轮摩托车从汤口镇沿溪街往超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沿溪街大桥下路口时,撞到正在步行的被害人程某某,造成被害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请求他人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请求他人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有林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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