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宋敏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黄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宋敏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1.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1.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才振军
书记员:陈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