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华
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黄少华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少华的委托代理人高玉章,被上诉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黄少华承包了安华纺织有限公司新厂区沟道和仓库工程,2013年6月29日,黄某某经桂习佑介绍到黄少华承包的该工地打工,2013年6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黄某某在施工中其脚下踩踏的木板垮塌致使原告掉落到施工沟槽内受伤。黄某某受伤后,于2013年7月1日到襄阳市襄州区惠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右足距骨骨折,支出医疗费1901.57元,当日在门诊支出放射费78元。出院医嘱:休息治疗,不适随诊。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0月4日,黄某某陆续到襄阳市襄州区惠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41.50元。2013年10月9日,黄某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七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630元。2013年10月24日,经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右下肢的伤残属10级,黄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800元。
原审判决另认定,黄某某有住房一套(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商贸城),其在该处居住。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某某在原审法院举证录音资料一份及上诉人黄少华当庭的陈述,可以证明上诉人黄少华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上诉人黄少华上诉主张其与黄某某之间没有雇佣或聘用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判决是否遗漏了发包人安华纺织有限公司、分包人肖强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二款 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被上诉人黄某某有权选择只起诉上诉人黄少华,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与法相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黄少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某某在原审法院举证录音资料一份及上诉人黄少华当庭的陈述,可以证明上诉人黄少华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上诉人黄少华上诉主张其与黄某某之间没有雇佣或聘用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判决是否遗漏了发包人安华纺织有限公司、分包人肖强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二款 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被上诉人黄某某有权选择只起诉上诉人黄少华,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与法相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黄少华负担。
审判长:毛新宇
审判员:张敏杰
审判员:海飞
书记员:王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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