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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某与隋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吉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绥化市东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小某因与被申请人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小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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