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程增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调解
提起反诉
上诉和申诉
周曙光
许某某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增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反诉、上诉和申诉,签收法律文书、领取兑现款。
被告周曙光。
被告许某某。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75104001-1。
负责人余国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或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曙光、许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增强,被告周曙光、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鄂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不计免陪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扣除鉴定费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某损失80862元(10000+45812+4275+12825+3150+4000+800),不足部分在商业[[7ee256948116407d952b75acf8ab1c50:76Article3Paragraph|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黄某某11187元(93213-80826-1200)。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许某某承担。被告周曙光辩称其垫付的赔款]]款项在扣除许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后,多余部分予以返还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某损失92013元(即交强险80826元+商业险11187元);
二、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黄某某损失1200元,扣减被告周曙光垫付费用19950.93元,原告黄某某在获得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周曙光18750.93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10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所负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鄂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不计免陪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扣除鉴定费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某损失80862元(10000+45812+4275+12825+3150+4000+800),不足部分在商业[[7ee256948116407d952b75acf8ab1c50:76Article3Paragraph|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黄某某11187元(93213-80826-1200)。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许某某承担。被告周曙光辩称其垫付的赔款]]款项在扣除许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后,多余部分予以返还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某损失92013元(即交强险80826元+商业险11187元);
二、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黄某某损失1200元,扣减被告周曙光垫付费用19950.93元,原告黄某某在获得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周曙光18750.93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彪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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